企业降低税负的小妙招,利用工薪支付时间巧节税
2020-10-09 17:13:20

众所周知,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按照“收付实现制”,不同于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权责发生制”,那么如何理解利用支付时间节点来合理、合法规划呢?怎样做可以降低企业税负呢?

【案例1】A公司2018年12月计提工资薪金100万元,按会计准则规定计入了相应的成本、费用中,A公司在2019年3月29日支付给了员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上述案例中A公司计提的100万工资薪金可以选择在2018年度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在2019年度税前扣除。

本案例1中A公司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支付了已预提2018年度的工资薪金,A公司就有了选择在不同年度税前扣除的机会,凡是有选择就可能会有想象空间。

【案例2】A公司2018年12月计提工资薪金100万元,按会计准则规定计入了相应的成本、费用中,A公司在2019年6月29日支付给了员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上述案例中A公司计提的100万工资薪金只能在2019年度税前扣除,没有选择的机会。

在案例1中,假设A公司2018年度是非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25%,且要缴税。2019年扩面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实际税负5%,且要缴税,那么A公司2019年度3月29日支付的工资薪金是选择在2018年税前扣除还是在2019年度扣除呢?

假设在2018年税前扣除,A公司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25%),假设在2019年税前扣除可少缴企业所得税5万元(100*50%*20%)。

特别提醒:广大纳税人在2019年5月31日(准确讲应为2018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前补发工资薪金或发放全年一次性兑现奖金的单位,注意要合理合法选择扣除年度可以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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