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域名阻止商标注册 需要注意几大条件 ——深圳市知
2021-12-13 09:19:46

在先域名阻止商标注册 需要注意几大条件 ——深圳市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已经深入到购物、消费、资讯等各个领域,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域名保护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一环。能否将他人在先域名注册成为商标?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近日,深圳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件,对域名作为在先权益阻却商标注册的问题进行了认定。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已经渗透到购物、消费、信息等领域,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域名保护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可以把别人以前的域名注册为商标吗?法律不明确。近日,深圳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件,认定该域名为商标注册的在先阻止权。

深圳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先域名可以阻断商标注册,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在先域名具有一定影响力;二是商标诉讼所用域名的主体部分;3.使用行为导致人们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混淆,即在先域名的保护范围应当限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以及对该域名有影响的商品或者服务。

案例介绍

争取商标

南沙博客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南沙博客公司)于2010年3月27日注册了第6342011号商标“Happytoo and Picture”(简称诉讼商标),获准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维护;提供互联网引擎搜索等服务。随后,广州驰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驰宇公司)以其为“happytoo.cn”域名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为由,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商标与自身域名主体部分相同,使用注册商标侵犯其在先权益。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申请后认为,该域名网站在商标争议申请日前提供了旅游搜索、整理等服务,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该商标纠纷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半部分关于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规定。因此,作出裁定,除服装设计外,争议商标应予维持,其他所有服务均应宣布无效。南沙博客公司不服裁定,向深圳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试验发现

早在2014年,南沙博客公司就因本案商标纠纷向广州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广州驰宇公司使用域名侵犯其商标权。经过两级诉讼,广州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二审判决,涉案域名于2007年1月由案外人陈强首次注册,至迟于2007年9月3日已在陈强境内投入使用。之后,广州驰宇公司由受让方陈强取得该域名的所有权。广州驰豫公司主要利用该域名发布旅游信息,进行旅游安排。这个网站已经用了很多年,在全国很多省市都有业务,积累了众多的用户,有一定的影响力。广州驰宇公司使用域名并未侵犯南沙博客公司的商标权。

此次,广州驰宇公司又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但在修改前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半部分及其关于在先权利保护的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域名可以妨碍商标注册。这种情况下的域名真的能屏蔽商标申请吗?

法院认为

01以前的域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屏蔽商标注册。

作为互联网上计算机识别和定位的层级结构的域名字符标识,能否成为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可以阻止商标注册的在先权益,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商标法规定在先权利阻止商标注册的立法目的来看,域名与作品不同,不能与商标有最直接的权利冲突。只有当域名能够起到与商标相同的作用,并指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时,才能与商标发生冲突。只有在这一前提下,域名才能作为一项优先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防止有争议商标的注册。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域名侵权条件为域名设定了防止商标注册的边界,即:一是使用的域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二是使用域名的主体部分;三是使用行为导致混淆,让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或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由于域名所依赖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或服务与争议商标获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并不相似,通常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因此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之前的域名存在冲突。因此,在先域名的保护范围应限于争议商标指定的与该域名有影响的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类别。

本案商标争议及在先域名分析02

事先生效的判决已经确定涉案域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原域名中的主体部分“happytoo”相同。涉及的域名主要从事和知名的互联网旅游咨询服务,有别于传统旅行社。该网站一方面为客户提供出行安排,另一方面作为电子商务平台,为客户提供信息浏览和搜索服务。网站对客户需求和旅行社服务进行了逐一筛选和匹配,为相关公众提供了旅游信息的互联网引擎搜索和匹配服务。因此,以前的域名对旅游服务和搜索引擎服务都有一定的影响。

商标申请注册的服务类别是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类似于搜索引擎等对涉案域名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容易让人误认为他人提供的服务或具有关联性。服装设计服务与涉案域名的知名服务有较大区别,不容易被他人误认。因此,将争议商标注册在服装设计服务以外的类别,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半部分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正确认识到了这一点。

深圳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原告南沙博客旅行社有限公司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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