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规定,进一步明确“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和“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两项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消费税的管理问题,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二、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税收政策的调整内容 一是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以办理退税。在办理退税手续时,纳税人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说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 二是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按照现行税收规定申报补缴消费税。一、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若干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进一步明确取消出口应税消费品退(销)税审批和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后通关审批或出口退(销)税审批两个审批项目后的消费税相关管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本公告。二.取消两个消费税核定项目后相关税收政策的调整一是纳税人销售退回的应税消费品缴纳的消费税可以退税。办理退税手续时,纳税人应将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说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办理退税。二是纳税人免税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从海关退运或者退运境外的。进口时已准予免税的,可暂不补税,转为内销当月按现行税收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