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具红字电子专票?记住这三个步骤
2021-11-23 09:07: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自2021年12月21日起,天津市、惠阳区、广州市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将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实践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专用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暂停应税服务、销售折扣等情况,可开具红字专用电子发票。 与发放红字纸质专票的流程相比,纳税人在发放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收回已经发放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单易行的优点。 具体来说,红字电子专票的开具流程可以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购买方或销售方的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根据购买人是否使用过电子专票申报抵扣,开具《信息表》的方式分为两类。 第一种类型是买方发布的信息表。 如购买人已使用电子专票申报抵扣,购买人将填写《信息表》并上传至发票管理系统。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无需填写对应的蓝色字符电子专票信息。 第二类是卖方出具的信息表。 购买方未使用电子专票申报抵扣的,销售方应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写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应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的蓝色字符电子客票信息。 第二步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的自动验证。 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验证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号”的《信息表》,并同步到纳税人系统。 第三步,卖方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销售人员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验证后的《信息表》后,即可开具红墨水电子专票。 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需要注意的是,在购买方已使用电子专票申报抵扣的情况下,开具《信息表》的购买方与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销售方之间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差,因此购买方应将《信息表》所列增值税金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临时转出,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起作为会计凭证使用。 付款人如遗失或损坏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发票日期、已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下载电子专票。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验合格后。 如果不知道相关信息,也可以再次向开票方索要电子专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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