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分公司,独立汇算清缴吗?
2021-11-22 09:16:37
今年成立的分公司是单独结算还是和总公司一起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居民企业跨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下同),居民企业应为合并纳税人跨地区企业(以下简称合并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执行。 第五条下列二级分支机构不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产品售后服务、内部R&D、仓储等不具备主要生产经营功能、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最近一年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未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行在设立当年不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注销的二级分行,自注销税务登记当日其企业所得税预缴期起,不在当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并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在当地分享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当年设立分公司的,由当年总行直接申报。 第二年由总公司分配,再由分公司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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