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挂账,“其他应收款”如何平账?
2021-11-13 09:19:14
公司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如何结算?这些其他应收款大多无法收回。 当初之所以作为其他应收款使用,应该有很多现实的无奈。 今天,边肖就给大家讲讲“其他应收款”的涉税事项。 其他长期亏损的应收账款1、凭票核算并不意味着会计人员有根深蒂固的“凭票核算”观念。 很多会计第一个想到的就是找发票报销,但又心疼找不到合理、合理、合法的发票,于是想到“邪门歪道”,找代替品票报销。这种做法显然是违法的,会计师可能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你可以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记账。如果真的发生了费用,没有发票怎么办?不用担心,不用发票就可以入账。 如果有证据表明其他应收款是需要入账的费用,也可以费用的名义入账,但这部分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记账时要提供的证据可以是收据、收据等。 No.3不能证明费用真实发生的最极端情况是没有取得发票,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应收账款是费用。 这个时候,会计要谨慎会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直接费用化,则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费用,还可能面临被发现偷税的风险。 第四条坏账准备除了费用报销,还可以考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其他应收款也可以计提坏账准备。 会计和税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长期暂记的其他应收款应分类处理,属于费用;如果是工资或者分红,就要交税;对于不能收回的贷款,在核算账务时,可以根据会计政策计提坏账准备。 但需要注意的是,计提的坏账可能不被税务确认,在进行结算时要记住税务调整。 第五名股东借入大量资金。有的股东挂工资、奖金、分红等。长期在其他应收款中以逃避个人纳税。这正是税收应该惩罚的“自我智能”。 在另一种情况下,股东拿走了公司的钱。 这是一件非常敏感的事情。 如果量比较大,上述处理方法不适用于这种情况。 根据税收规定,股东借款当年未偿还且无法证明用于生产经营的,税务将其视为分红。 在大股东债务的三大风险中,民营企业的“家理财”现象是一种痼疾——老板的钱是公司的钱,公司的钱也是老板的钱。 大股东不偿还贷款和长期债务,可能导致这三个方面的风险。 首先是债务风险。 还债是很自然的。 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一个大股东,或者两个大股东,债务公司不会主动向大股东追偿。 一旦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第三方股东可以要求大股东偿还欠公司的债务。 第二是税收风险。 根据税收规定,股东借款超过一年未偿还且不能证明用于生产经营的,税务将其视为股息,按20%的税率纳税。 第三是违法风险。 如果大股东向公司借钱,手续不全,容易引发刑事责任。 防范上述三类风险,建议在借款前通过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取得股东或董事的支持,明确大股东借款不是个人的私人行为;或者签订贷款协议,约定贷款利息和贷款期限,企业按月计提贷款利息,并明确贷款属性。 当然,我希望大股东能够分清公私,规范财务管理。 这是结束这种风险的最好方法。 一、我公司长期有应付账款。账户持有两年多,对方公司已经失联。账户是否结转为营业外收入?如果用这种方式将应付账款结转为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答:如果3年没有联系公司,不能支付的应付账款需要转入不缴纳增值税的营业外收入,但需要并入总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全部收入。 包括: (一)货物销售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入(五)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所得,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所得以外的所得,包括企业超额资产所得、逾期包存款所得、 不能支付的应付款、坏账损失处理后收回的应收款、债务重组收入等。 二、营改增后,长期经常项目有哪些风险?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长期应付股利的风险有哪些,如何应对?答:对于长期暂记账户,应定期对账和清算。 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因支付内容不同存在以下风险:(1)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涉及缴纳增值税。 (2)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贷款逾期未还的,视同个人股东分红缴纳20%的税款。 (3)员工个人贷款逾期,用于买房或买其他东西的,视同支付工资薪金并纳税。 预付款需要根据其形成的原因进行不同的处理。 (1)如果确实无法收回,可以视为资产损失。 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专项申报。 (2)如果实际货物或相关成本已经发生,但尚未取得发票,也未进行会计处理,建议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注:因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相关费用不在税前列支。 应付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经确认不能支付的,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支付利息和应付股利的另一方是自然人,也可能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不是“杂货店”,所以在这四种情况下要小心!情况一:个人贷款损失。 有的企业无偿向股东等个人提供贷款,通过“其他应收款”长期记账。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个人投资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的,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不予偿还, 且不会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未归还的贷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分红。 “企业向股东及其他个人借款,当年在广州市会计机构登记年度终了未能偿还的,按上述政策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后,贷款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因此,企业向个人无偿提供贷款,也应视为销售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场景二:隐藏不合理的交易。 部分股东利用“其他应收款”隐瞒不合理交易,占用企业资金。 提示:经常项目和关联交易是税务检查的重点。这种行为一旦被查处,企业不仅要补缴税款,还要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的损失。 情况三:隐性收入。 “其他应收款”是资产账户,正常情况下余额应该在借方。 有的企业先将收入记入本科目贷方,再从借方核销,从而达到隐瞒收入、偷税漏税的目的。 建议企业利用“其他应收款”科目隐瞒收入,以少收的手段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将受到严惩。 场景四:隐藏短期投资。 有的企业在资金充裕的时候会用剩余资金进行短期投资,而有的企业会用各种贷款通过“其他应收款”来核算短期投资,然后逐一收回核销,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则会被企业截留。 建议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信息技术的加强,企业向税务部门报送的数据将与社保、工商、银行、公安、社保中心等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在各方面的监管下,企业利用活期账户进行欺诈的风险将会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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