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撤资如何纳税?来看这2个案例!
2021-11-12 09:07:28
甲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自然人股东2名,其中甲股东40%,乙股东60%,目前甲公司账面盈余公积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 因内部问题,股东A退出并追回5000万元。 请问:股东A提取资金如何纳税?回复:1。股权转让个人收入= 5000万元;2.原实际出资(出资)= 1000万元* 40% = 400万元;3.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取得的个人收入、违约金、赔偿金、赔偿金总额及以其他名义收回的款项-原实际出资额(出资额)及相关税费= 5000万元-400万元= 4600万元4。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 4600万元*。20% = 920万元。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出投资经营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以各种理由终止在惠州的投资、合资、经营,从被投资企业或惠州项目、被投资企业其他投资人、经营惠州项目的惠州人等取得股权转让、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及以其他名义收回的款项等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和以其他名义收回的款项总额-原实际出资额(出资额)及相关税费。 甲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公司股东有两个,其中甲股东占40%,乙股东占60%。目前A公司账面盈余公积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 因内部问题,股东A退出并追回5000万元。 请问:股东A提取资金如何纳税?答:第一步:确认投资回收,即初始出资额= 1000万元* 40% = 400万元,不含税;第二步:确认股利收入,即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等值部分,即(2000+3000)* 40% = 20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步: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收入,即5000-400-2000 = 2600万元。 企业所得税= 2600万元×25% = 6.5亿元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抽回或者减少投资时,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在深圳公司初始注册的代理资本的部分,确认为投资回收;按照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等值部分,确认为股息收入;其余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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