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筹划方法有哪些?
2021-11-11 08:56:39
税收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减轻纳税人税负的经济行为。 企业税务筹划作为一种“双向选择”,既要求企业依法纳税、履行纳税义务,又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依法治税”。 企业税务筹划对于减轻税负、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接下来给大家分享一些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一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企业税务筹划,选择投资领域和行业;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投资不同的地区和行业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社会进步为考量的税收优惠新格局。 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他区域优惠政策已经取消。 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环境保护和节能等方面。 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低税率、减收入的优惠政策。 低税率减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总收入减少10%。 税法规定了小型和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职工人数和总资产。 (2)产业投资税收优惠。 投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农林牧渔免税;享受国家重点支持基础设施投资三免三减税收优惠;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特种设备投资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扣除。 (3)就业安置优惠政策。 就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为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工资100%扣除,为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失业、专业人员等)支付的工资一定扣除。). 企业只要雇佣下岗职工和残疾人,就可以享受附加扣除的税收优惠。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人员,规划薪酬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聘用上述人员和聘用一般人员之间,聘用能够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情况下尽可能享受优惠待遇的特定人员。 二、合理利用企业组织形式开展税收筹划;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组织形式来规划纳税。 比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向总行征收统一税款。 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采用独立纳税和合并纳税,会对有深圳公司注册负担的总公司税负产生影响。 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利用新规定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从组织形式来看,企业有两种选择:子公司和分公司。 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实体;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需要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 企业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分支机构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1)预计税率优惠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 (2)预计应用非优惠税率分支机构的利润,选择分支机构形式,汇总到总行纳税,弥补总行或其他分支机构的损失;即使下属公司全部盈利,此时虽然没有节税效果,但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3)如果预计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会亏损,则选择分支机构的形式,其他分支机构或总公司的利润可以在汇总纳税时弥补亏损。 (4)预计税率优惠的分行会亏损。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如果短期内能够扭亏,就应该采用子公司的形式,否则就应该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这与企业的经营规划息息相关。 但一般来说,如果下属公司的地方税率较低,建议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地国家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相同的综合纳税义务。 但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比所在国公司多,一般享受所在国给予其常驻公司的税收优惠待遇。 如果所在国的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的适用税率,子公司的累计利润也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利益。 虽然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但在设立地国家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产生的利润与总公司一起纳税。 但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相互弥补损益。因此,如果分支机构的经营亏损发生在经营期间,分支机构的亏损不能抵消总行的利润。 3.折旧法税务筹划;折旧是将价值转入成本或期间费用以弥补固定资产损失的部分。折旧与当期成本费用、利润和应纳所得税直接相关。 折旧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导致不同的所得税。 因此,企业可以采用折旧法进行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快成本回收,可以将后期成本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后移。 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递延缴纳所得税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此外,企业在享受“三免三减”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年限,在优惠期内尽可能安排后期利润,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负。 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不同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金额数量不一致,各期成本分摊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的经营成本和利润。 这种差异使得税务筹划成为可能。 4.运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存货是确定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和所得税影响较大。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式会导致销售商品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不同,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的所得税。 企业应根据其不同的纳税期和不同的损益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以充分发挥成本费用的抵税效果。 如果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总的下降趋势,则可以降低期末存货价值,增加销售商品的当期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迟纳税时间。 当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不足时,缓缴税款无疑是为了获得国家的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 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先进先出的方法会使利润膨胀,增加企业的税负,不宜采用。 5.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进行税务筹划;销售方式的不同选择对企业资金流入和企业收入实现的影响不同,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不同。 通过选择销售方式,控制收入确认时间,合理归属收入年度,可以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迟纳税的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方式和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包括以下情形:(1)直接销售方式,即收到货款或取得需求凭证,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2)收款承兑或委托银行收款,以货物发出并完成收款手续之日为收入确认时间;(3)赊销或分期付款的销售方式中,合同约定的付款日为企业收入确认日;(4)在预付款销售或分期付款销售的方式中,货物是否交付是确认收入的时间;(5)对于长期劳务或工程合同,应根据纳税年度的完成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见,销售收入的确认在于“是否发货”这一点。货物交付取得销售或者取得索要销售凭证的,由销售机构确认收入;否则,收入没有实现。 因此,销售收入规划的关键是把握和调整交货时间。每种销售结算方法都有其确认收入的标准条件。企业可以通过控制收入确认的条件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六、利用成本扣除标准选择开展税收筹划;费用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 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多收取当期费用,减少应纳所得税,合法推迟纳税时间,以获得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可以分为三类: (一)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取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费用等。 (2)部分按比例限制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捐赠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企业应控制这些费用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抵扣范围内,否则,会增加企业的税负。 (3)允许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研发费用和企业为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工资等。 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这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作用,减轻企业的税负。 凡是允许据实扣除的费用都可以全额补偿,可以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该列出这些费用,并充分利用它们。 税法规定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尽量不超过限额,限额内的部分全额列支;超出的部分,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税。 所以要注意各种费用节税点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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