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2021-11-01 09:05:4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广州市投资公司注册的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企业名单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 请问我单位是否需要同时列入上述两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才能享受增量退税政策?不需要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以及列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 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享受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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