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发布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2021-10-21 09:01:26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2021年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39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增值税大幅减税,现就2021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应税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的,原16%的税率调整为13%;如果原税率为10%,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的扣除率,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税率为13%的货物,应当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税率为16%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对原适用10%税率、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活动,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21年6月30日前(含2021年4月1日),纳税人出口前款所列货物、服务以及有前款所列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征办法的,购买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出口退税率,购买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出口退税率。计算免税、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的差额视为零。 出口退税率执行时间、货物和服务出口时间、跨境应税行为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申报出口的货物和服务(保税区和经保税区出口的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未申报出口和跨境应税活动的货物和服务,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通过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出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游客购物离境退税项目,其退税率为11%;购买离境退税物品的境外旅客,退税率为8%。 2021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退税率;按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还货物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5.自2021年4月1日起,暂停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规定》(财税〔2021〕36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一)项的第一点,两年内不得抵扣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或者在建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 未按上述规定扣除的待扣除进项税额,可从2021年4月纳税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六、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纳税人取得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准;2.进项税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获得标注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空运输电子客票的旅行行程:航空空客运进项税=(票价+燃油附加费)÷ (1+9%) × 9%。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铁路客运进项税额=票面金额÷ (1+9%) × 9%。4.取得标注旅客身份信息的道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1〕36号)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21〕36号)第二条。 7.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征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通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说明》(财税〔2021〕36号)执行。 2021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2021年4月至2021年3月的销售额(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内销售额计算)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1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2021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满3个月销售额符合上述要求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纳税人确定加计扣除政策适用后,本年度不作调整,后续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一年度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应计但未应计的额外抵免和扣除额可在确定适用的额外抵免和扣除政策时与当期一起应计。 (2)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附加扣除。 根据现行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和扣除;已计提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转出的,在转出进项税额当期相应减少加计扣除。 计算公式如下:当期预提并加计扣除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扣并加计扣除额=上期期末加计扣除额余额+当期预提并加计扣除额-当期减征并加计扣除额(3)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简称扣除前应纳税额),然后按以下情况加计扣除:1 .2.税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免赔额加计扣除额的,当期免赔额加计扣除额从税前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3.扣除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等于当期免赔额加计扣除额的,应当以当期免赔额加计扣除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 增加的扣款金额可以在本期扣除未扣除的部分,结转下期进一步扣除。 (4)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活动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计提和扣除。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和服务,有跨境应税行为,不能分割不能预提和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能计提和扣除的进项税额=本期不能分割的全部进项税额×本期出口货物劳务销售及跨境应税行为÷本期公司部门在广州的销售如何登记(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新增扣除的计提、扣除、减少及余额变动情况。 对冒用加计扣除政策或者虚增扣除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6)附加扣除政策执行期满后,纳税人不再计提附加扣除,余额的附加扣除停止扣除。 八、自2021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年末退税制度。 (一)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 .连续六个月(季度纳税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甲级或乙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不存在骗取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4.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5.自2021年4月1日起,他们不再享受“先征后退”、“先征后退”的政策。 (2)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2021年3月底新增的留抵税额。 (3)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60%进项构成比,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退税完税证明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 (4)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税、退税办法,办理免税、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税;如适用免税法,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税。 (6)纳税人取得已退抵税额后,当期抵税额相应减少。 按照本条规定,再次符合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但不得重复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限。 (七)以虚假宣传、虚假申报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回被税务机关骗取的退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中央和地方共享机制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将另行通知。 9.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宣布。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2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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