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热点问题
2021-10-18 09:32:50
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待遇如何规定?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3号),一是对月销售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1。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总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房地产销售后不超过10万元的,销售货物、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别化税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销售”相关栏目(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3.小规模纳税人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选择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作为纳税期限。一旦选择,它们就不能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更改。 ......XI。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02纳税人购买客运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怎么扣?如何填写申报表?回答:1。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深圳市商业保理公司注册为代理人起,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其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纳税人取得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准;2.进项税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获得标注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空运输电子客票的旅行行程:航空空客运进项税=(票价+燃油附加费)÷ (1+9%) × 9%。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铁路客运进项税额=票面金额÷ (1+9%) × 9%。4.取得标注旅客身份信息的道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进项税额:道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航空公司空、铁路等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据,以及按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在申报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03哪些小规模债务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范围将从住宿、司法鉴定咨询、建筑、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扩大到租赁和商务服务、科研和技术服务、住宅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上述八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纳税人应计算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本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金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2栏和第5栏“本期数”对应的栏目中,“税务机关开具的不含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金额”。 2021年以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扣除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回答:1。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第七条: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基础上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计抵减政策)。 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通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说明》(财税〔2021〕36号)执行。 2021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2021年4月至2021年3月的销售额(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内销售额计算)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1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2021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满3个月销售额符合上述要求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7号),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扣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计扣除15%政策)。 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通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 具体服务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说明》(财税〔2021〕36号)执行。 2021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2021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内销售额计算)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1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扣除15%的政策。 2021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三个月内销售额达到上述要求的,适用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加减15%的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3号):“2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不禁止的行业,且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纳的派遣劳动者人数。 根据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应按企业年度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季末)÷2年度季度平均值=年度季度平均值之和÷4。 ....不及物动词本通知实施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