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2021-10-16 09:14:42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和监督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8号)等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实施《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办法》(。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地方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宣布。 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1年9月4日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障和监督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8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广东省税务系统工作实际。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停止出口退税的权利;(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类别和范围内,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性原则。 符合立法目的,综合考虑相关事实和法律因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公平正义原则。 对于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4)公共香港。 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信息。 (5)正当程序原则。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等合法权利。 (6)信任和保护原则。 因非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生效的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 (七)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防范和纠正涉税违法行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六条税务机关依据本办法和《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裁量基准》将违法程度划分为“轻微”、“轻微”、“一般”和“严重”等等级,并细化了相应的处罚基准。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第一次违反,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税务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八条对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当事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应当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广州设计公司注册人在无法辨认或者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实施税收违法行为;(三)五年内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五)依法不予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功的;(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准规定的等级内依法确定处罚,或者从裁量基准对应的处罚较重的等级调整为处罚相对较轻的等级。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低于法定处罚标准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确定处罚。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税收违法行为恶劣,造成严重税收损失的;(二)在联合实施税收违法行为中发挥重大作用的;(三)阻碍税务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四)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五)胁迫、欺骗他人或者指使未成年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七)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在裁量基准规定的等级内,按照从重幅度确定处罚。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预期结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涉及合法避税事项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避税的权利。 税务人员法定回避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税务机关决定回避。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审查,采纳抗辩理由有效的陈述;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抗辩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律依据,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作出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罚款二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集体审议决定: (一)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二)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拟减轻处罚或者将《裁量基准》对应的从重处罚等级调整为相对从轻处罚等级的;(三)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拟从重处罚的;(四)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五)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事项。 第十八条集体审议决定行政处罚,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 集体审议意见应当经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并经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 集体审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并签名。 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税种的倍数处罚的,罚款的倍数为0.1倍的整数倍。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应当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本办法和裁量基准不得单独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文书中说明事实、适用法律、适用基准等理由。 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定期公布典型案例,指导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对行使税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管理,实现过程控制,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为。 第二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执法检查人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方式,加强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和“以下”(含自由裁量权基准)均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公布已经生效并接受社会监督的税收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粤国税发〔2021〕15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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