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2021-10-16 09:14:25
为方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释如下:1 .《公告》的背景是,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结合规范化、一体化要求,我局本着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对《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有效解决执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空大、操作差异大等问题。 二.公告主要内容修订后,《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31条,《办法》附有《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标准》)50条。 本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修改“从轻处罚”的规定。 原《办法》第十条规定,从轻处罚是指“在裁量基准规定的等级范围内,依法从轻幅度确定处罚”。 本次修订增加了“或由《裁量基准》对应的处罚较重的等级调整为处罚相对较轻的等级”的内容。 (《办法》第十条) (二)修改集体审议有关规定。 一、原《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修改为“拟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给予较重处罚的”。 “严厉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范围不明确,这一规定难以操作,本次修改将删除。 二是新增“将裁量基准对应的处罚较重的等级调整为处罚相对较轻的等级”进行集体审议和调整。 (《办法》第十七条) (三)删除原《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必须集体审议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审议后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本款规定与《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有关规定重复,应当删除。 (《办法》第十八条) (四)删除原《办法》第二十六条:“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执法协作,完善惠州市信息交流和执法机制,确保对同一地区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基本一致。 由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原有规定不适用于新的税务机关,因此本次修订将予以删除。 (5)明确《办法》(含裁量基准)中提到的“超过”不包括此数。 (《办法》第二十八条) (六)删除原《办法》第三十一条:“市税务机关可以在《办法》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基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由于《办法》是省税务局在《税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8号)第九条、原《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授权的详细操作规定:“被授权的税务机关不得将授予的权限委托给其他机关。 ”,因此,此修订将被删除。 (七)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结合减税降费精神,修改部分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表述,将“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届满后30日”修改为“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届满后60日”,从而减少和调整处罚金额。 (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8)严格执行“首违不罚”的自由裁量权规则,删除原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中的“违法程度”。 (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九)取消“零申报”规定,便于操作。 原裁量基准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处罚基准”规定:“零申报的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罚款20元”,“零申报的深圳公司商标注册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元”,“零申报的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以严重等级处罚”。 但由于“零申报”的定义在法律上并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歧义,因此本次修改将删除。 (自由裁量基准第15条、第33条)(10)随着税务机关信息化税收管理能力的不断增强,“未按规定缴纳发票”、“丢失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造成的影响较以往有所减少。 按照惠及纳税人的原则,对部分违法行为“违法情节”涉及的发票数量和金额进行了调整。 (裁量基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十一)税务欺诈行政处罚新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第四十六条) (十二)删除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的规定。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于2021年12月29日全部废止。 因此,本次修订将删除关于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的规定(原自由裁量权基准第51、52、53和54条)。 三.公告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粤国税发〔2021〕15号公告)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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