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2021-10-12 09:12:00
一、引言背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革试点有关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等相关文件。 二.主要内容(一)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享受范围优惠政策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确定为深圳公司注册公司。 季度纳税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下同),应当分别核算销售货物、销售提供的加工修理服务、销售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更换服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下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暂免小微企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前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原营业税申报季度纳税人过渡为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后,在2021年7月纳税申报中,在2021年5月、6月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商品、加工修理服务不超过6万元,销售劳务、无形资产不超过6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我市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更换服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其他个人以预收款形式出租房地产的,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可以平均分摊预收的租金收入。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申请问题。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公告明确表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采购,开具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的普通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的,还应当按照规定预缴税款。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更换服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可以在全部专用发票一并收回或者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当期已缴纳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需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普通发票,应销售商品并提供累计发票金额超过9万元(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加工、修理、更换服务或累计发票金额超过9万元的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或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超过90000元时,应连同普通发票累计销售额(季度销售额低于免税门槛)计算预缴税金。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纳税申报填报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细化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填报内容,包括“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门槛以下销售”、“其他免税销售”和“当期免税”“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扣,以及购买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抵扣或抵扣的应纳税额不再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减免税表),而是填写《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 我市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实行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季度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季度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两户固定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 3.纳税人须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36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本季度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已经营不足一个季度的,本期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小微企业销售配额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月份计算。 比如,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2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期内,10月和11月实际经营期两个月累计销售额不足6万元的,暂免增值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7号)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中关于低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管理办法(试行)》(国税)的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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