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通知》
2021-10-12 09:11:18
出口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市政府关于发布的修订:根据《公告》(2021年第46号公告,以下简称《第46号公告》)第十条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出口企业经营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应当在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确定当月,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报告》(仅限生产企业,格式见附件1)和《出口退(免)税报告》。 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根据46号公告要求,再次开展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评估工作,出口企业拟申请出口企业管理分类为一类的,请于2021年8月26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报告》(仅限生产企业)和《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报告》。 特此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21年8月4日附件1:《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报告》附件2:《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报告》。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