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外商投资收入能否作为扣除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答案是肯定的。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和公司对外投资的投资收入。
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和创投企业等。),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比例计算。
因此,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收入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依据。
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得并入企业收入,应当单独作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为利息、股息、红利的,按照《通知》所附条款第五条精神确定各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