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具体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如下:
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可以在“管理费用-工资”中列支。
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计提时:
借款:管理费用-工资。
贷款:应付给员工的工资-辞退福利。
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
借:应付员工工资-辞退福利。
贷款:银行存款。
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用人单位在合同解除时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上述规定的合理支出范畴,可按要求申报税前扣除。
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规定,如果对方是个人,则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需要劳动者在收据上签字并加盖手印,同时保留原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内部文件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据。
2.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用人单位支付的其他补助费)的个人,不足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的金额不得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个人在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征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