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现将商标注册申请分割业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 .办理手续,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时,会附上《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申请人申请分割的,应当按照《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备注中所述的具体要求,填写商标局附送的原件,并签名、盖章。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后《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天内直接提交原申请或邮寄回商标局。如果不申请除法,就不需要提交。商标局对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将申请人原注册申请分为两部分,部分已获批准的部分生成新的申请号,保留原申请日期,并发布初步批准公告;对于要驳回的部分,保留原申请号,申请人可以通过驳回审查等后续程序继续主张权利。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同意分工。部分驳回的法定程序结束后,应当公布部分经批准的部分。申请人申请分割的,不需要缴纳费用。二、填写要求,申请人直接提交,在《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申请人盖章(签名)”栏盖章或签名;委托代理机构提交的,代理机构在申请书“代理盖章”栏盖章,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在“代理签名”栏签名。下列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姓名变更的,应附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代理机构变更的,应附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商标代理人并已被受理的相关证明,通常为我局制作的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三、注意事项,每一项注册申请只限于一种划分,只适用于商标局驳回某一商标注册申请上的某些指定商品或服务,其他程序不作划分。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为商标局附送的原件,任何栏目内容不得涂改;否则,将被视为不同意该分部的意见。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备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并签字。未按要求填写和签字的,视为不同意分工。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分割申请。期满未提交的,视为不同意分工。分案申请一经提出,不得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