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具体的有哪些?
III。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保护的主题是扩大保护范围。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禁止权不限于近似使用类似商标,而是延伸到使用非类似商标,有权禁止使用非商标商业标记。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知识产权协议》建立的比《巴黎公约》更高的保护标准。跨类保护的实际需求来自:驰名商标信誉良好,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和信任。虽然第三方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驰名商标,但该驰名商标的意义可能被淡化,权利人进入相关市场的权利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对驰名商标的高级保护应扩展到非相似商标或服务。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需要扩展到其他商业商标。除了商标之间的冲突造成的混淆或淡化外,一些商标,尤其是商号、商品名称和域名,也可能造成商标的混淆或淡化。为了保护驰名商标进入相关市场的权利,保护驰名商标独特的个性和广告价值不被无偿使用,驰名商标所有人禁止第三方将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域名或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成为特殊保护的内容之一。就一个商标而言,保护范围有多广,是跨类保护还是全类保护,是局限于商标领域还是延伸到其他商业标志,都要看商标的意义和知名度。影响力强的商标比影响力弱的商标受到的保护要多得多。商标的意义或影响力越强,商标被侵权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法律保护商标不受混淆或淡化的可能性越大。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注册程序、商标无效程序和商标使用上。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申请注册的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恶意注册没有5年的期限。企业名称中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河南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