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57条第2款是什么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是什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内容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下列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其注册商标,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
(七)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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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6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注册的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0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愿意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时,发现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和伪造注册商标的工具。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以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年内实施商标侵权两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商品,并向提供者说明。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1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2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时,可以根据所获得的证据或者涉嫌违法的举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有关当事人调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当事人在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难以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的,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赔偿金额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金额的一倍至三倍确定。赔偿金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为确定赔偿金额,在权利人尽最大努力举证,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主要掌握在侵权人手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如果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金额。
如果难以确定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费等,人民法院应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赔偿300万元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4条,注册商标所有人请求赔偿,如果被告侵权人辩称注册商标所有人未使用注册商标,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所有人提供前三年内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如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不能证明该注册商标在过去三年内确实被使用过,也不能证明他因侵权行为遭受了其他损失,被告侵权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向提供者说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6条,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后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8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起诉。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主张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由被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起诉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起诉,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投诉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起诉规定》起诉的权利,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必须受理。如果符合起诉条件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允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通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纠纷,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
(五)当事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在法律,发生效力的案件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起诉的案件,如果在期限内起诉,将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起诉六个月内,不予受理。
参考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参考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