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著性和识别性是一回事么?
商标缺乏特色。当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如使用简单的线条、普通的几何图形等,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鲜明的特征,不可识别,予以驳回。审查员因商标缺乏显著特征而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通过证明所申请的商标显著,提出驳回审查。商标的显著性不是绝对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用途。在实践中,消费者在使用了一些没有明显特征的商标后,可以通过它们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使用后产生了明显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商标可以注册和保护。首先,商标显著性的概念商标显著性也称为商标可识别性或显著性。具体来说,当标识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时,可以使消费者感到它应该或实际上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来源有关。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显著,易于识别。”《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只能是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二)仅直接表述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三)前款所列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用于获得显著特征且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商标的意义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因素,可能是从无到有,从弱到强,或者反过来,侵权的可能性也会随之变化。第二,商标显著性认定原则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第一,结合商品和服务原则,第二,结合公众认可原则,第三,结合实际使用原则,第四,整体认可原则,第五,考虑公共利益认可原则。(一)与商品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即所谓与商品相结合,是指商标的意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能抽象,只要一个标志能区分某一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就可以说该标志是显著的。判断一个商标的意义有一个普遍的原则,即商标与商品和服务本身联系越紧密,意义越弱,反之,意义越强。以文字标志为例,根据标志与商品和服务的关系,我们通常可以将其分为虚词、任意词、隐含词、叙事词和一般词。以上五个字中,前三个与商品或者服务结合使用时,由于与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没有直接关系,消费者一般认为是在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这些标志具有内在的重要性,可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第四个标志是指直接表达商品或服务的特征或质量的词语。比如卫生洁具中使用的“美国标准”就是一种叙事,其字面意思主要是指卫生洁具是按照美国标准设计制造的,消费者一般不会联想到具体的来源,因此没有内在的意义。最后一个是指商品或服务的通称。通用名是指与特有名称相对的,由国家或某一行业共有的,反映一种商品与另一种商品根本区别的标准化称谓。普通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保护,因为不能起到区分商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