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什么叫缺乏商标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在2113的不同语境中有不同的含义,5261有三种4102。一、我国对1653年以前的《商标法》第7条进行了修改,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这里的显著特征,即显著性,是指商品来源的商标标识的显著性。二、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此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的“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他人在先申请的商标权或者他人在先申请的注册商标权。因此,从整体上理解这一条的规定,商标的显著性不仅包括可识别性,还包括与其他商标的显著性,即商标在区分商品来源方面的显著性。第三,“一个商标越出名,就越引人注目”。换句话说,一个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其意义就越强。这里的显著性是通过知名度吸收的,商标的显著性是通过使用获得的,即商标显著性因商标知名度的提高而提高。
判断是否通过使用取得了意义,需要考虑两点:第一,申请人使用“标识”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第二,“标志”通过其使用起到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这类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受到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如《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