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5日,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局接到上海金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举报,称内蒙古金陆强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BOY”品牌服装、鞋帽侵犯其“BOY”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局立即立案调查。
经调查,2015年12月7日,甲方与“BOY”(商贸青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标注册人金签订销售权合同,委托其在包头百货有限公司销售“BOY”品牌服装、鞋帽及配饰,并取得商贸(青岛)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金的授权。
2018年2月1日,双方当事人收到英英联合公司代理人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律师函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第4776号行政判决,主张双方当事人金(贸易青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销售的“BOY”品牌商标注册人败诉。至此,“BOY”品牌,
4月25日,该局接到上海金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举报,称该客户仍在包头百货有限公司一楼特卖区销售“BOY”品牌服装.2018年4月26日,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检查,发现有36张日期为2018年4月23日至25日的“BOY”帽子调拨出库单和鞋名销售凭证,上面标有“BOY”字样,总金额为人民币。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犯“BOY”注册商标专用权。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销售,罚款人民币。
淄博市周村区教育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