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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09:23:43

目前,一些地方已经通过立法,给予企业“著名商标”的承认和特殊保护。这些关于“驰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违背了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求全面清理,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也将被废止。(《燕赵都市报》年11月14日)

地方政府偏爱“名品”是合理的。但无论是“著名商标”的评选,还是“著名商标”的保护,都只能是政府的纵容。

比如有些地方根据“谁的收入高”和“谁多缴税”来评选“著名商标”。在地方政府看来,这些能为当地创造更多经济价值的企业品牌,都是好孩子。比如一些地方政府保护“驰名商标”,不断给予各种优惠政策,显然对其他企业不公平。再比如,一旦你成为“著名商标”,你就永远是“著名商标”,不管消费者是否购买,这是违反市场游戏规则的。

地方关于“著名商标”评选和保护的法律法规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一个企业、一种商品、一个品牌能否成为“著名商标”,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这对其他企业和品牌是不公平的。政府认定的“著名商标”不得成为市场和人民认定的“著名商标”。归根结底,“驰名商标”是普通人的心理,不应该留给政府主管部门。

另外,我们是市场经济。能否成为“驰名商标”,需要在市场上努力,在市场上拼搏,把消费者当上帝。一个被消费者认可、被市场认可、在竞争中驰名的商标,可以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著名商标”。

值得一提的是当地对“著名商标”的保护。保护“驰名商标”是对的,但你可以严格查处“假冒”、“侵权”,但不能因为是“驰名商标”就给无底线的利益。不是保护,是溺爱。

溺爱下的“驰名商标”容易出问题。如果你一直生活在政府部门的羽翼下,你会失去参与竞争的自豪感。因为政府的溺爱,创新、科研、升级往往会变得被动,成为事实上的退路。你看不出有多少政府认定的“著名商标”产品在质量上出了问题。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5个计划单列市,除部分地方外,都以多种形式规定了“著名商标”制度。其中,地方性法规11件,省级地方政府规章18件,区级地方政府规章7件,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地方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6件。该清理了。

“著名商标”不应该是政府培养出来的孩子。市场归市场,才能培育出更真实的“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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