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商标分类表第十一版,商标分类第十四类修改:
[注]“第十四类主要包括……”改为“第十四类主要包括贵金属、部分贵金属制品或镀贵金属制品、珠宝和钟表及其零部件。”
本类别不特别包括,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
——非贵金属制或未按材料分类镀贵金属的艺术品,如普通金属(6类)、石材、混凝土或大理石(19类)、木材、蜡、石膏或塑料(20类)、瓷器、陶瓷、粘土、赤陶或玻璃(6类)
——部分贵金属制品或镀贵金属制品按其功能或用途分类, 如:绘画、装饰、印刷、美术用金属箔、金属粉(第二类)、牙科汞合金(第五类)、餐具(第八类)、电触头(第九类)、金笔尖(第十六类)、茶壶(第二十一类)、金银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