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江山欧派公告号:2017-008江山欧派门业有限公司与欧派家园商标行政纠纷二审判决结果公告“欧派凡迪尼”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重要内容:本案诉讼阶段:二审判决。公司的党派立场:第三方。涉及金额:无。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的判决结论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当期损益、未来损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反而有助于进一步维护公司对“欧派欧洲”商标的专有使用权。除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案件外,没有其他应当披露但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江山市欧派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第三方”)于2017年2月17日收到(201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行政判决书》号京经鉴字第565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诉讼基本情况2015年4月2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申请注册的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的“欧派凡迪尼”商标中的指定商品“非金属门、塑钢门窗”属于同一或类似商品,构成类似商标,因此“欧派凡迪尼”商标在“非金属门、 公司拥有的“塑钢门窗”产品未获批准奥平家园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公司是本案的第三人。该案于2015年6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2016年7月22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欧派佳的诉讼请求。2016年8月12日,原告欧派家园对判决提起上诉。二、诉讼二审判决根据二审判决,原判决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欧派家居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支持其上诉请求。根据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由欧户负担(全部支付)。这个判决是最终的。三.本判决对公司的影响本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当期损益和期后损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反有助于进一步维护公司使用“欧派欧洲”商标的专有权。除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案件外,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但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四.参考文献目录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京刑经第5653号];2.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京中科子楚第3262号];3.第十九类“欧派番倪砥”商标异议复审裁定(2015] 00000号)。特此宣布。江山市欧派门业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