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原则(商标注册类似原则)
2021-06-25 09:20:20

根据2019年11月公布的《商标法》: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且易于识别,不得与他人此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商标法》两次提及他人在先权利。商标申请被认为影响或者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不能成功注册。那么,优先权利的内容是什么呢?

(1)在先商标

在先商标包括已成功注册的商标和仍在注册过程中的商标。

为保护商标专用权,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获准注册,商标在先注册将对商标后续申请构成权利障碍。

如果你申请的商标已经先于他人注册,甚至提前一天,你的商标就会被商标局依法驳回,更不用说在先的已经成功注册的商标了。

这也是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前要做好商标查询准备的原因。

(2)在先商号

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不同企业区别的主要标志,是企业法人资格的表现;商号权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和保护的一种工业产权。

商标不得与商品名称冲突。如果新注册商标与其他商品名称同名,在经济活动中容易造成混淆。因此,很难批准与他人同名的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或知识产权法院在考虑商标权与商号权是否冲突时,不是简单地以商号权与商号权是否相同或相似为依据,而是以商号权企业的知名度为依据,考虑商号权是否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是否会对商号权企业产生负面影响等。

(3)在先著作权和外观专利权

外观专利权和著作权受《知识产权法》保护。新申请商标的文字、图形模仿或者复制他人商品的装饰、设计或者其他文学艺术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利权的,不得核准注册。

(4)公民人格权

公民人格权包括肖像权、姓名权等。这是独占的。

未经许可,企业或个人不得将他人的名称或肖像申请为注册商标。

在判断商标权与姓名权是否冲突时,主要取决于公民的姓名是否与商标名称相同或相似,公民姓名的知名度,以及在商品上使用公民姓名作为商标是否会损害公民的声誉。

综上所述,在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不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前提下进行商标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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