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应遵循什么原则?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建立和保护商标权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国《商标法》有以下六个基本原则:
1。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通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无论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后,申请人即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二。申请第一原则
申请第一原则是由登记原则衍生出来的重要程序原则之一。在提交申请时,决定谁拥有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因此,《商标法》第18条规定:“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先申请的商标”。这是应用第一的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护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的利益,对待他人的事情就像对待自己的事情一样,以确保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能够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而不损害他人。
四。自愿注册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企业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商标法》第4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要对其生产、制造、加工、选择、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
五、集中注册和分级管理原则
根据市场经济和商标本身的特点,商标注册应打破部门和地区划分的状态,由商标局负责商标注册的审批。为此,《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这就决定了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其他任何组织无权办理商标注册,从而明确了集中注册的原则。分类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本地区开展商标管理工作。
VI。平行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原则
《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侵权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或者自己调查时取得的证据,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侵权人的损失,同时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