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客户收到邮件)
最近又有客户问如何解决商标注册为域名的问题。这封邮件让客户感到紧张,但也引起了怀疑。在过去的一年里,许多客户都咨询过这种事情。为了让更多的客户知道这两者的区别,本文将对此进行解释。
一、商标和域名的区别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独特标志。域名用于在数据传输过程中识别计算机的电子位置。简单来说就是网上的门牌号,是用户查找和识别对方的联系地址。
商标和域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和可识别性,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互联网领域,进入互联网,需要注册使用域名,否则无法正常工作。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为了购买商品或服务,需要通过商标区分不同的提供者,然后分析权利主体的综合情况(包括商誉、质量等)。)来做出最终的购买决定。由于这个原因,很多企业会将域名与企业的商标、品牌名称联系起来,甚至将意义较强的域名注册为商标,比如天猫的域名(注册号:)。然而,商标和域名之间也有显著的差异。具体来说:
(一)取得及适用的对象不同。商标的取得因不同国家有所区别,我国主要采取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其适用的对象是商品和服务,是不同经营者的商品及服务的标识。而域名采取注册在先原则,不先注册就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它代表网络用户的地址,是用来标识计算机用户的。
(二)标识性的来源不同。商标标识性源于其显著性,商标法对于显著性的要求有具体的规定[1]。而域名的标识性是由唯一性决定的,一个网络用户对应唯一的网址,不受通商品或服务内容的限制。
(三)排他性不同。商标根据具体是商品及服务内容归属于不同类别,已注册的商标的排他性体现在相同或近似的类别及商品服务上,对相同近似商标都具有排他性,同时也只有在注册的国家地域内具有排他性。而已注册的域名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对其他相同的域名具有排斥性,但是近似的域名则不能排除。
2.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是否构成侵权
目前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在电子商务中,域名对商标确实发挥了一定的市场价值。由此让一部分人看到了其中的商机,在中文域名开放后更是大力推广“·商标”、“商标.手机”等域名,通过对域名价值的夸大宣传,让用户注册与名下商标相同域名。这种情况也引发一系列的带有商标在其中的域名被注册,其中更不乏一些人借此机会蹭名牌或以此为谋利的行为。
那么需要我们深思的是将他人已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判断的关键是域名注册人是否存在恶意,只有其在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时具有恶意,并且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才可认定为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对此侵权及恶意的判断做了相关规定[2]。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证明被告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为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出于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和域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或者原告网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相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网站的;
(三)以高价出售、出租或者转让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不使用或者不打算使用,而是故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可见,对品牌的保护要尽快注册商标,这也是后期处理纠纷的重要保证。不要因为别人在域名上注册了自己的注册商标而恐慌,在别人用域名做利诱的时候提供警惕。只要能够充分证明域名注册人的恶意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利,如要求域名注册人停止侵权、取消域名的法律责任,或者请求法院将域名判给在先商标所有人,造成实际损害的,注册人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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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a)只有商品的一般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仅直接表述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
(三)其他缺乏鲜明特色的。
前款所列商标,取得显著特征且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2]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九条也做了相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