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公证需要哪些资料?
一般商标局会要求商标转让公证,如果没有,可能会要求改正。商标转让公证需要以下资料:
1。转让或受让人为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转让方、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各一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正、副本各一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正、副本各一份,公司介绍信一份。
3。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关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单位介绍信;
4。转让方或受让方为股份制企业的,应提交公司章程及同意转让或受让商标使用权的股东会决议原件;
5。注册商标证书、商标权属证书、商标图样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同时一定要注意注册商标不得超过有效期。共同商标专用权应当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他人被许可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交被许可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受理烟草制品、药品注册商标时,必须提供相应生产主管部门的证明。转让协议应包括转让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规定。根据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公证员可能需要当事人补充和提交其他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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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商标转让?
商标转让方与商标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后,转让生效,但尚未完成转让手续。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转让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受让方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具体如下:
1。卖方保证注册商标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真实表达,并保证提供的文件真实、合法、有效。注册商标转让的性质是商标所有权的永久转让。
2。注册商标是合法有效的商标。
3。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日前未被许可给第三方;转让前与第三方无争议的转让商标;转让前,转让商标未通过第三方财产诉讼保全。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1条,甲方应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类似商标转让给乙方.
5。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卖方承诺在注册有效期内不自行经营或允许他人经营与转让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也不从事任何与该商标相竞争的商业活动。所需资料包括:
(1)商标注册证及复印件;
(2)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转让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类似商标必须一并转让;
(4)商标转让申请书两份;
(5)加盖企业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