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嵩山少林寺在过去的23年里申请注册了666个商标,引起了热烈的讨论。论文梳理发现,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嵩山少林寺作为一个宗教机构,广泛布局商标,进行品牌保护,成功注册了所有被知识产权专家认为涉嫌抢注的“东少林”、“南少林”、“西少林”、“北少林”。
针对少林商标纠纷事件,新华社《新华每日电讯》发表评论称,商标“准入”必须做好,商标审查方式和审查标准要更加统一,避免随意性、主观性和模糊性;具体的审查过程应该更加规范、标准和透明。
韶山少林寺申请“南少林”白酒商标被驳回
2018年1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公布了“No .南少林商标驳回复审案”,其中显示,2014年11月5日,中国嵩山少林寺(即申请人)提出了“theNo”注册申请南少林”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该商标被指定用于第三十三类米酒等商品。
随后,商标局驳回了其注册申请,理由是该商标与注册商标相似。河南省卧龙酒厂在类似商品上的“少林”商标(以下简称被引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015年11月25日,嵩山少林寺不服商标局上述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
在审查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发现被引用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依法撤销,因此“南少林”酒类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然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众所周知,饮酒是佛教禁忌。嵩山少林寺申请的商标为“南少林”汉字组合,指定用于烧酒、白酒等商品,可能伤害佛教徒的宗教感情,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所指情形。因此,2016年10月14日,被审查商品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嵩山少林寺注册的啤酒商标。本文图片均为网络截图
本法第八条第项的规定是:对社会主义道德有害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该报指出,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商标评审委员会虽然审理了复审案件,但应当审理商标局驳回决定和申请人复审申请的事实、理由和请求,以及复审时的事实状况。但是,如果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自行适用该条款。
商标审查标准不一样,很多与酒精相关的少林商标还是注册的
上述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可能伤害佛教宗教感情”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论文梳理发现,与酒精相关的商标集中在32、33类,其中啤酒和非酒精饮料32类,烧酒、白酒、米酒等酒精饮料33类。饮酒也是佛教的禁忌。少林寺申请注册的32、33个商标,有一部分以“可能伤害佛教宗教感情”为由被驳回,很多被注册。
根据中国商标网公开信息,2014年11月5日,嵩山少林寺申请注册数百个商标,涉及少林、少林寺和“东西南北”少林。其中,涉及33种酒类商标的申请未获通过,要么“驳回复审”,要么“驳回、驳回等”。
但嵩山少林寺和福清南少林寺申请的33种酒的两个图形商标中,一个是和尚的形象,一个是寺庙的形象,均已注册。此外,郑州少林医药保健品厂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的“少林补劳酒”商标是33种酒类的商标,也已注册。
福清南少林寺注册白酒商标
少林酒由一家酒类产品公司注册
在含啤酒的32件商标申请中,上述少林、少林寺和嵩山少林寺申请注册的“东、西、北、南”少林商标均已注册。
9月19日,新华社《新华每日电讯》发表评论称,少林寺有针对性地加强商标注册和“辩护”,确实有助于维护自身权益,减少涉嫌“搭便车”的商标抢注行为。但是要在商标保护的意识和行动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否则就太过分了。对于商标审查的相关主管部门,必须做好相应的商标“准入关”。从源头上加强精细化管理,总比某些商标引发纠纷后“事后弥补”好。比如商标审查方法和审查标准要更加统一,避免随意性、主观性和模糊性;具体审核流程要更加规范、规范、透明,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提高“把关”的有效性。
该报记者谭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