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恶意注册商标?
商标恶意注册是指违反诚信原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驰名商标、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其他民事权益的客体,以及公共领域信息资源的行为。
商标的恶意注册最常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
类型一:不正当竞争型注册
1.不当攫取他人声誉的注册,即俗称的“搭便车”;
2.意图阻止在先权利人进入市场而进行的注册,这里既包括阻止外国在先权利人进入中国市场,也包括阻止本国在先权利人进入新行业市场。
类型二:权利滥用型注册
1.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大量申请注册行为,即通常所说的“囤积注册”;
2.基于从在先权利人处获取经济收益而为的注册。
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也就是说,仅当申请人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的需要,其申请注册意图才是正当的。
如何解决商标被恶意注册的情况
如果注册商标属于下列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
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除外;
5、与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版权、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公司名称权)相冲突的;
6、与他人已经使用并已取得一定影响的商标相同并且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7、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其目的在于通过这种重罚实现对恶性侵权者的示范性惩戒和对其他潜在侵权者的有效震慑。
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总结:“搭便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囤积商标占用商标资源等行为,无疑会造成其他正常使用商标的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而未来无论不正当竞争起诉还是在后申请人以商标注册超过3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都会大大增加国家的行政成本。
因此,当可以判断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且在先权利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申请人具有明显不正当目的,如无实际使用或意图使用行为等,我们要对恶意注册的行为给予必要的打击。*** 次数不足,请联系开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