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注册原则 (一)申请在先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的含义
在先申请原则,又称在先注册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申请在先商标的申请人可以获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后续的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
2.申请在先的确定规则
申请首先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确定,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的日期为准。因此,商标局收到申请的日期应当作为判定在先申请的标准。
3.申请在先无法判定时:使用在先
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申请的商标;同日提出申请的,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商标,驳回他人申请,不予公告。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商标局的通知后30日内提交在先使用的证据。
4.使用在先无法确定时:先协商,协商不成抽签决定
申请人同时开始使用或者不使用商标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向商标局提交书面协议;协商不愿意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抽签决定。商标局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奖的,视为放弃申请,但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奖的申请人。
5.在先申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商标法既坚持在先申请原则,又强调在先使用的合法性,防止不当抢注。《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二)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注册的自愿原则是指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但是,只有注册商标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对于未注册的商标,商标使用者除非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否则不享有任何权利。
【注】特殊情况下的商标强制注册原则
我国虽然实行商标注册自愿原则,但是有一个例外,就是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目前,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包装烟丝,禁止在没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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