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不断优化市场经营环境,艾弗森将回答除地理标志商标以外的集体认证商标常见问题,供申请人参考。
问:我们是一家从事农产品推广的集团公司。可以申请集体商标注册吗?
答:否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其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用户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应当是团体、协会等集体组织。如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佛山岳阳商会;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西瓜产销联合会。
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不能作为集体商标申请人。比如:某市农业服务中心;XX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集团公司不是集体组织,也不符合集体商标申请人的要求。
此外,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互助经济组织。属于《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地理标志除外)注册申请的主体。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