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商标申请条件(3d立体商标)
2021-06-25 09:14:06

什么样的商标可以注册为立体商标?“四叶草”的案例值得一看

很多热爱珠宝的人应该听说过

据了解,“梵克雅宝”的标志性四叶草图案于1968年问世,并在随后的发展中迅速成为其品牌的象征。

但近日,“梵克雅宝”四叶草图案立体商标注册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无效。为什么?让我们继续往下看。

2016年1月,梵克雅宝有限公司(简称梵克雅宝)获批注册立体商标,获批产品为14类珠宝;创业板;项链(首饰)等。

2018年4月,第三方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宣告无效。

商标纠纷

至于法院的判决,梵克雅宝拒绝接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诉讼,称:

1。争议的商标最初是由原告创造的,它有许多不同于其他一般珠宝的独特设计,并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可以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

2.有争议的商标可以被原告长期用于区分商品来源,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对于本案,法院根据相关案例进行了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仅以商品自身形状或者自身形状的一部分作为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相关公众一般情况下不易将其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标志的,该三维标志不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该形状系申请人所独创或者最早使用并不能当然导致其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同时规定:“第一款所称标志经过长期或者广泛使用,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的,可以认定该标志具有显著特征。”

四叶三叶草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本案中,有争议的商标是由四叶三叶草形状和图案构成的立体图形。虽然其形状和装饰组合具有一定的特征,但会使消费者认可其为“珠宝”等商品的形状或形状

,即使原告主张其形状不是“习惯设计”,争议商标的内在意义也不会受到其独创性的影响。

此外,虽然梵克雅宝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四叶草阿尔罕布拉”系列产品在中国市场广为宣传和销售,但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在中国大陆使用过。

且不足以证明商标中相关公众指定的“珠宝”;创业板;项链(首饰)”等商品来源标志被识别,以获得与众不同的特征。

综上所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对梵克雅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何判断立体商标的显著性

虽然商标的独创性很重要,“商标显著性”是立体商标注册的首要注册条件。

因此,申请注册的商标的“立体标志”不能是商品的一般或常用的形状、包装或整体,因为相关公众难以将其认定为商标,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商品被注册为立体商标,公众很可能会把它当成商品,而不是商标,无法区分商品的来源。

除了商品不能作为商标外,如果申请人提交的图纸无法区分3D商标,也会被判定为缺乏意义。

其实除了这起“四叶草”商标案外,“迪奥真香水瓶”也因缺乏商标显著性而被驳回。因此,无论是注册图形商标、文字商标还是立体商标,都要注意商标的显著性,避免商标被拒绝。

本期《集体商标注册》到此结束。酷派少年会不时更新更多关于商标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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