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从大量的评审案例中选出了20个最具代表性的案例。这些案件类型多样,典型性强,呈现出较高的审判水平。《中国市场监管报》被授权发表,我们的期刊被授权陆续转发,敬请关注。
编号LEVI商标无效宣告案
争议商标:
一、基本事实
第号LEVI"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东莞市首信五金制品厂于2009年1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6类“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等商品上。
2016年10月12日,该商标被利惠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作为申请人旗下的主要品牌,LEVI"S(李维斯)系列商标经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认定第号LEV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号LEV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服装商品上的高知名度商标。
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高调商标的复制和模仿,其注册或使用足以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被申请人答复称,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品不同,争议商标并未损害申请人备受瞩目的商标权。
二。裁定结果
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LEVI’s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牛仔裤”等商品中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的LEVI的商标是一个自造词,原创性很强。争议商标LEVI"S在文字构成、称呼、视觉效果等方面与申请人商标LEVI"S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其复制、模仿他人广为人知的商标意图明显。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等商品与申请人LEVI"S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实际生活中消费群体有一定的共同性,可能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致使申请人作为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典型意义
申请人的LEVI"S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牛仔裤”等商品中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的LEVI的商标是一个自造词,原创性很强。争议商标LEVI"S的字母拼写与申请人商标LEVI"S的字母拼写完全相同。基于申请人商标的强烈独创性,争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相同很难称之为巧合。因此,可以认为被申请人有复制、模仿他人高调商标,对他人商标附加善意的意图。
虽然申请人赖以驰名的“牛仔裤”等服装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等商品有一定区别,但都同为日常消费品,且牛仔裤、皮夹克等服装上经常会使用金属纽扣、铆钉或金属装饰配件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虽然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不属类似商品,但结合生活常识会发现其具有现实的联系。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的LEVI’s商标的高知名度也使得消费者有可能将金属纽扣等商品上的LEVI’s商标与申请人联系起来。同时,结合争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的高度相似性,以及被申请人复制、模仿的明显意图,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存在利用他人的商标知名度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可能性,这也意味着申请人作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所有人的品牌利益的丧失。
因此,本案认定申请人所引用的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13条第3款予以保护,体现了商标管理机关的严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