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核准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可以申请撤销?
商标撤销条件:
1。注册商标注册3年以上才能被撤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注册商标在注册前已经遇到异议或者异议复审的,可以撤回的“满三年”从异议裁定或者异议复审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可以用于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批准产品,也可以用于该商标的一个或几个产品。如果“撤销三年不使用”是针对注册商标的一项或几项,注册人提供的实际使用证据必须是针对商品的一项或几项,对其他商品项提供的证据无效。
商标撤销流程: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在商标局注册的任何商标代理机构。所有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在“代理”栏中公布。
(2)如果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准备申请文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文件在编码窗口编码在支付窗口缴纳申请费查看商标局发送的文件。
商标撤回材料:
申请人申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应当注明撤销原因);
(2)直接去商标注册大厅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盖章或签字。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主要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3)直接去商标注册大厅的,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比对后退回);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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