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书面形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复议申请人及其地址和电话、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但是,申请人已经签署或者盖章授权委托书并授权代理人提交行政复议材料的,申请人可以代替代理人签署或者盖章。
(2)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注明委托代理人及其地址和联系电话。
申请人是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必须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缔结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认证程序后,提交经公证的证明文件原件和中文译文。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有效文件。申请人是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缔结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认证程序后才有效,并提交经公证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和中文译文。
(4)商标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5)申请人认为商标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合理的证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或者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