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语言是什么?广告是向公众传递商品信息的工具。广告语言集中了商品品种、价格、质量和服务的信息。
精致精彩的广告语言蕴含创作者的创作智慧和劳动,具有良好的传播效果。所以创意广告语言可以作为文字作品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商家通常使用各种形式的广告来推出自己的品牌,所以电视和互联网每天都会播放大量的广告,一些口号也作为经典流传下来。比如脑白金的广告“今年不收礼物,只收脑白金”;张宇广告《传奇品质,张宇百年》;米邦威的广告“不要走老路,米邦威”。既然这些口号这么经典,能不能注册为商标?
广告语言作为商标注册至少要满足四个条件(不考虑与之前权利的冲突):
1.不能有不良影响;
2.不能直接表示商品功能或特点;
3.有显著特征;
4.是否存在混淆。
既然可以作为广告语言,通常推定没有不良影响。广告语言作为商品信息的传播工具,自然会表达商品的种类、质量和功能。但是,直接表达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特征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间接表达或暗示通常不被禁止。什么是直接表象?即大众对广告语言的接受程度可以直接与商品的品种、功能、质量相关,不需要联想过程。比如在防冻液中使用“冻不怕”直接表达商品的功能,公众通过“冻-冻”的过程直接理解“冻不怕”,从而直接表达商品的功能。并且间接表示或者暗示有一个关联过程,比如防冻液中使用的“不怕冬天”,属于间接表达商品的功能,因为大众需要一个从“冬天——结冰——防冻液”开始的关联过程,才能把“不怕冬天”和防冻液联系起来。事实上,前者被拒绝注册,而后者允许注册。
广告语言特色鲜明。有两个要求。第一,很容易理解,商业活动中常用的词语或短语是不能用的。第二,广告语言不容易太长,容易被识别为缺乏显著特征。单词越多,越容易被认为是常见的广告语言。短促本身就是符号的基本特征之一。此外,当一个口号长期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结合使用时,经过大量的广告活动,在消费者群体中,口号与其商品或服务建立了独特的对应关系,从而具有商标识别功能并能够注册。
混淆是判定商标侵权的核心要素,是商标歧视功能法律保护的基础。使用广告语言“可能导致混淆、误解或欺诈”,通过广告语言使用他人商标搭便车,增加自己的商业机会,通常会被拒绝注册。
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广告语言都不能注册为商标,但是批准广告语言注册为商标的案例很少。所以,商家要申请将一个短语注册为商标,首先要考虑该短语是否会被用作广告语言;其次,短语是否可识别应结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来确定,即该短语是否是该商品或服务所属领域的通用术语。广告语言的核心功能是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宣传和介绍自己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其他特点,而商标的核心功能是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通常,消费者很难识别和认可广告语言是一种商标。然而,如果企业为了加强保护和垄断使用而试图将广告语言注册为商标,则应尽可能满足上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