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标已经转让。商标还能作废吗?
这个问题是本文的主题。
在这节课中,余智骁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回答。
一.什么是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44条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
结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判断商标注册人是否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主要考虑商标注册行为是否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手段包括大规模抢注他人已经具有一定声誉的商标并以营利为目的转让,但大规模抢注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如抢注相同商标且数量较大,构成实际使用不可能的商标囤积行为;比如几个不同的驰名商标的抢注涉及几个主体或者不同的商标标识。
例如,公司A囤积或盗用abc商标。
二.商标已经转让是什么意思?
商标已转让,即商标注册人与受让人就商标转让达成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局已核准商标转让申请。
例如,a公司已将abc商标转让给B公司.
三.什么是商标无效宣告?
在先权利人、利益相关者或任何人可以根据《商标法》中相应法律的规定,请求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商标无效。
商标被宣告无效的,从一开始就视为不存在。
如C公司认为abc商标注册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向商标局申请无效宣告。
结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标已经转让,该商标不被宣告无效。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标已经转让,该商标未被宣告无效。
如:A公司囤积或盗用abc商标,A公司将abc商标转让给b公司,之后C公司认为abc商标注册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向商标局申请无效。
那么abc商标不被宣布无效,只要受让人是善意的。
根据以前的判例法,法院认为,商标转让给善意受让人后,受让人善意接受该商标并将其投入商业使用,或者为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准备投入商业使用。此时商标已经从“缺乏正当性的外衣”中隐退,恢复了原有的属性,与以往的转让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考虑商标注册目的的变更,商标申请仍然注册为
例外:在什么情况下,一个商标即使已经转让,也会被宣告无效?
有规则,但总有例外。在判断“商誉”时,也采用了严格的标准,避免原注册申请人通过商标转让进行“粉饰”,从而规避了《商标法》第44 (1)条的规定。
比如以下几种情况,很难做到诚信:
1.受让人和原注册人有关联关系;
2.被转让的商标系某一领域的在先知名商标,受让人亦同属于该领域;
3.受让人受让商标并未以使用为目的;
4.受让人曾存在恶意注册、抢注、搭便车等不当行为;
5.受让人与原注册人存在多次商标转让行为,转让的商标超出正常经营所需的。
因此,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标已经转让,当然该商标不无效。利益相关者或在先权利人在通过商标无效案件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时,应当对商标进行充分的调查,并在充分了解后,选择适当的商标争议案件或诉讼策略,以达到维护商标的目的。
这个班就这些。欢迎留言讨论。下次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