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胶商标(毛巾商标橡胶加热)
2021-06-25 09:05:40

出口橡胶鞋垫产品,商标侵权案件!

据杭州海关官网2018年10月15日消息,义乌鲁山进出口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SCHOLL”商标的橡胶鞋垫。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冠智字[2018]第047号

当事人名称:义乌鲁山进出口有限公司

证书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书编号。MA28EEP79C

法定代表人:关淑玉

单位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凌云区7号17栋2单元

双方于2018年7月10日向金华海关提交,双方不能提供授权文件或正式的购买证明。“舒尔”商标所有人LRC产品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商品侵犯了其“舒尔”商标权,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并提交了相应的担保。我是2018年8月7日扣留侵权商品的。

经调查,我认为当事人出口的橡胶鞋垫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所有人注册的“SCHOLL”商标相同,未经商标注册人事先核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 (1)条,上述商品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已经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商品价值为人民币元。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报关单》(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报关代理委托书、发票、装箱单、权利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查询记录、企业情况说明及所附交易数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我们决定没收标有“SCHOLL”商标的橡胶鞋垫7200双,并处以人民币.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天加收罚款金额3%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依法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华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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