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核准为注册商标的,必须经过商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等法定程序。使申请人能够顺利获得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局对申请的商标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时,只能判断该商标是否会产生不良影响和缺乏显著性,但不能判断该商标是否是恶意注册的,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
因此,《商标法》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有问题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商标受到质疑的,启动商标质疑程序。
商标局受理异议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后,将异议人提交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相关证据复印件及时邮寄给异议人(商标申请人),并限定异议人在收到异议材料后30日内对商标异议进行回复。
针对他人提起的商标异议申请,异议人选择放弃答辩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之后商标局根据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和相关证据,决定是否存在类似商标或恶意抢注商标。一个商标很有可能被宣布无效。
被申请人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被申请人可以针对商标异议的理由进行有针对性的反驳,如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反驳商标缺乏显著性和恶意抢注,综合分析商标构成要素反驳商标构成相似或相同等。
商标局在认真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后,经调查核实: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异议商标准予注册;异议理由成立的,异议商标将被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