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二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经专利局批准,可以减免下列专利费用:
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2.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4.发明专利申请维护费。
5.审查费。
第四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是个人的,可以请求支付发明专利申请申请费、审查费、年费的85%,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复审费的80%。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组织的,可以请求支付发明专利申请申请费、审查费、年费的70%,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复审费的60%。
两个以上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支付发明专利申请申请费、审查费、年费的70%,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复审费的60%。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专利费不减。
第五条:专利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可以请求缓缴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项费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会减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缓缴尚未到期的费用,并应当在相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之日前两个半月提交缓缴请求。
第六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降低专利费用的,应当提交降低费用的请求书,必要时应当附相关证明文件。
降低成本的请求应由所有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个人请求减费的,应当在减费申请书中如实填写其年收入,必要时,应当提供市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按照专利局要求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请求减费的,应当如实填写减费请求中每个人的年收入。必要时,应当提供市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局要求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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