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前开发票会被定罪判刑?全部项目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增值税专用票证的新规定:
先开票后付款会被定罪判刑!"
最近,
这篇文章被一些微信、微博等使用
媒体在网上造谣的消息,
造成舆论误解,随风传播,
引起一些企业的怀疑和恐慌。
9月28日,新时代财税法学会会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明确表示,这一说法被法制误解了。说“先开票后付款会导致定罪量刑”显然是错误的。
刘剑文表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以下三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拟发票”:
1.为他人和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别人给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要求必须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否则不能轻易讨论入罪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如果存在真实交易且不存在上述三个问题,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因此,通知的内容与‘先开票后付款’的交易方式没有直接关系。增值税虚开发票的认定仍然需要依法办事,这也提醒我们要注意税法对社会的影响,更要注意税法对社会的正确引导。”刘剑文坦白地说。
关于如何确定是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税务人员给了记者一个判断标准:
先看发票上开出的交易是否真实发生;
二是看发布的内容是否与实际交易内容一致;
三、开票方与实际销售的商品、服务或服务一致;
第四,看发票是否向税务机关购买。
如果以上四项没有问题,
不属于虚开。
至于收款前开票,
或者先收钱再开票,
买卖双方都可以自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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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界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
发票应按规定的期限、顺序和栏目开具,所有发票应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和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开具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和应税劳务;
(二)纳税人已经向付款人的纳税人收取销售货物、应税服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价款,或者已经取得收取销售价款的凭证;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内容与所售货物、应税服务或者提供的应税服务一致,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的名义开具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受票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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