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企业和会计的大事。除了客运服务发票,目前还有哪些票据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我们一起来看看。
第一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卖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机动车销售二类统一发票
从卖方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税控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允许从从海关取得的销项税额
海关进口增值税三类专用缴款书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抵扣。
第四类、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农产品收购,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扣除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的购货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以及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买农产品,除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外。
第五类,纳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劳务和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纳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
第六类,道路、桥梁、关口通行费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设立并收取的道口、道口、关口的费用。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缴纳的路、桥、门通行费按以下规定扣除进项税: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第七类客运证
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的,其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温馨提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行政法规或有关规定,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应当持有境外单位的书面合同、完税证明和报表或发票。 资料不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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