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成立于2018年,计划用一年时间进行研发。在此期间,不会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应该如何处理启动期发生的费用,更合理有效的避税?
文件1: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七条规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企业计算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前的准备活动发生的准备费用,不计入当期损失,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2文件:国税函〔2009〕98号文第九条规定:“关于办理开业(融资)费用。新税法没有明确将期初(融资)费用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的当年扣除一次,也可以按照新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新税法实施前一年企业未摊销的开办费也可按上述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A公司的预计净利润大于开办费的,可以考虑作为开办费,在生产经营年度可以冲减一次;甲公司预计净利润低于开办费的,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可以摊销三年以上。
比如A公司处于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的准备期,发生的开办费为600万,但2018年预计净利润为700万,可以作为2018年的开办费。一次性摊销;如果A公司预计2018年产生净利润200万,2019年产生净利润300万,2020年产生净利润350万,则可将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账户,摊销期可分为3年,每年可抵消200万费用,从而合理有效地避税。
编者:陈桂芳彭银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