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一家公司想参与药品招标。考虑到小李的关系对投标有帮助,公司决定委托他代表公司投标,然后向他出具了授权委托书:
特授权李**代表本公司参加2018年8月1日在**科技馆举办的竞标有关事宜。投标完成后,公司没有中标,而是接到某公司通知,要求公司承担药品供应责任。
公司不解。未与某公司签订药品供销协议。
经调查,原来小李在投标期间,持公司委托书与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原来小李跟对方说竞价是一定的,就算竞价不成功,公司也有很多这种药。公司拿到药后,会分三期向某公司供应这种药,价值几百万。
为此小李还收到了20万的预付款。
看到情况严重,公司赶紧找客户小李,他不见了。公司迅速报警。然后回复某公司,说所谓的“购销合同”是假的,公司没有收到对方支付的预付款,被小李骗了。
对方恍然大悟,却找不到小李。
公司表示不想为这个混乱的“合同”买单。
某某公司表示,如果小李明确持有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单位负责。
双方为此争吵不休。他们的说法有什么依据吗?
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程辉认为,就此事而言,肖立元公司不应该承担“买卖合同”的责任,因为委托书是有条件的。
本案中,公司委托小李参与某药品的招标,但没有委托他与其他公司订立合同。如果委托书要求小李“代表公司参加投标及一切相关事务”,那么“购销合同”中应涉及原公司;现在委托书只委托他参加投标,签合同是越权。而某某公司一听他的话就上当受骗了。
就像身份证复印件一样,很多人会写“这只是办理信用卡”,“这只是办理广西嘉俊诺公司,复印件无效”。否则,别有用心的人拿它来贷款担保,就是“撒泼”。
所以,以上委托书注明“仅针对某一个投标”是正确的。
程认为,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委托人必须明确授权的范围、事项和时间,以免出错。而某某公司,也不要轻信别人,涉及重大合同,要反复确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另外,程先生强调,说到钱,要采取公对公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