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天→180天→360天→取消天数限制90天→180天→360天→取消天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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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这串数据是什么?
哈哈哈
检查你的眼睛~你是新来的~
高级财务怎么样?
秒必须懂!
这是增值税抵扣凭证核销期限的调整!
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普通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和收费公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审核比对、抵扣申报时限。
实施时间:2020年3月1日起
开票时间:本政策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也可以在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
适用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
2016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具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认证确认期限:无▶执行时间:2020年3月1日起▶政策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认证确认期限:360天▶执行时间:2017年7月1日~2020年2月29日▶政策内容: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认证确认期限:180天执行时间:2010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政策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当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后次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取得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普通纳税人,应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海关完税证明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申请审核比对。
纳税人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认证确认期限:90天执行时间:2003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政策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经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抵扣进项税额。2003年3月1日前申请抵扣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于2003年9月1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审验,否则不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