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公司67%,51%,34%,30%,20%股权
2021-12-24 14:04:57

合伙开公司67%,51%,34%,30%,20%股权合伙开公司67%,51%,34%,30%,20%股权的不同区别,搞不懂你就离扫地出门不远了!合伙制公司67%、51%、34%、30%和20%股权的区别,如果你不懂,你离被踢出门不远了!

人生九条线

1.67%的绝对控制权,相当于100%的权力,变更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要项目和重大决策。

2、相对控制51%,控制线,绝对控制公司

3.34%的安全控制,一票否决权

4、上市公司30%要约收购额度

5、20%重南海产业竞争警戒线

6.临时会议权为10%,公司可以被质疑/调查/起诉/清算/解散。

7、5%的重大权益变动警戒线

8.3%的临时提案权,提前召开小型会议。

9.代位诉权1%,又称派生诉权,可以间接调查起诉(由监事会或董事会发起调查)

在2016年的商战中,与王石有关的万宝之争和与董明珠有关的收购一度被大力炒热,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纠纷被热烈讨论。年底,90后美女、“空/[k0/] Fox”创始人兼CEO余小丹“指责”投资人周亚辉在他生病期间把他赶出去,引发了投资创业圈的一波浪潮...

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长期的命题。本文仅简要分享管理层如何保持对公司的控制。

1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其控制权

方法1股份扩张

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资扩股,可以增加企业资本,管理层有机会扩大持股比例。扩大股份的具体方式有很多,包括:

在二级市场增持股份;

通过私募进行股份扩张;

与其他股东达成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其他股东的股份。

就定向增发而言,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向少数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要求发行人数不超过10人,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前前20个交易日市场平均价格的90%,12个月内(成为控股股东或认购后拥有实际控制权后3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

对于管理层来说,他们最常通过管理层收购程序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

MBO(管理层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管理层利用贷款或股权交易募集的资金收购公司,从而引起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发生变化,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的行为。通过管理层收购,企业的经营者成为企业的所有者。这种所有制的变化是否能有助于企业的发展,目前还没有定论。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时候作为股东,管理层的个人利益和公司的利益会趋同,这有助于降低成本,加速公司的发展。然而,由于缺乏外部监督和控制,管理层作为股东不利于公司的进步。

方法一致行动者协议

一致行动人协议往往是指多个投资者或股东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从而扩大共同表决权的数量,形成一定的控制权。

我们平日在投融资项目和股权转让项目的过程中经常使用“一致行动人”一词,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这种方法也适用于上市公司。例如,作为博罗宝光镇空电器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博罗宝光集团有限公司与博罗科技进步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此后,博罗宝光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3,212,4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56%。双方一致行动的范围主要包括提案和表决的一致行动,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处置权、分红权、查询权等。)各方作为宝光股份股东享有的权利不受影响。

不难发现,一致行动协议相当于在公司股东大会之外成立一个契约性的“小股东大会”,但这种行动几乎完全依赖于“小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和忠诚。一旦小集团垮台,对企业的控制将不复存在。

资产重组方法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重组为上市公司时,对原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的划分和结构调整,通过合并、分立等方式对企业的资产和组织进行重组和安排。

通过资产重组加强对公司的控制,更像是一条“曲线救国”之路。比如管理层在A公司持股较低时,可以与另一家自身控制的B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向持有A公司股份的B公司发行股票,由于管理层本身持有一定数量的A公司股份,同时也是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那么管理层就加强了对A公司的控制。

方法四超级表决权-甲乙双层股权结构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允许“同股不同权”的海外市场。企业可以发行两种不同投票权的股票,一种是一股一权,一种是一股多权,这样创始人和管理层获得的投票权就比“一股一权”结构下多,这就使得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投资者更难掌握公司的决策权。

谷歌上市时,采用AB股模式。佩吉、布林、施密特等公司的创始人和高管持有b股,每股表决权相当于10股a股的表决权。2012年,谷歌新增无表决权的C类股发行新股。这样,即使总股本继续扩大,创始人减持股份,也不会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截至2015年,佩吉、布林和施密特持有的谷歌总股本不到20%,但仍拥有近60%的投票权。

目前看来,互联网公司、科技公司和媒体公司大多采用双重股权结构,这与此类企业获得更多外部投资有关。在中国证券交易所,百度和唯品会采用了这种股权结构,以防止被外资控制。

方法修改公司章程。

我们发现一个案例:2014年,广州梅辛公司针对南沙鸿翔建筑装饰材料公司持续增持采取修改公司章程的措施。我们提出的主要修改如下:

目的:限制新股东的提案权和表决权。

修改前:个人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修改后:增加了连续12个月持股的新条件;限制条件是“连续持股12个月以上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目的:增加广州梅辛董事会接管的时间和难度。

大幅降低董事会换届选举中的董事更换比例:在董事会换届选举中,更换董事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每份提案中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在董事会换届选举中,当选或更换的董事人数(不包括确认辞职的董事)不得超过现任董事的四分之一。

取消副董事长一职,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而不是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天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换句话说,《公司法》并未要求相关股东连续持股超过12个月。梅辛公司章程修改涉嫌人为限制法定股东权利,最终是否成立值得商榷。

因此,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前提下,合理修改公司章程是保护管理层控制权的可行途径。但最终如何修改公司章程,仍需企业和律师共同研究探讨。

2非上市公司的管理及其控制权

方法掌握控股权为王。

所有者拥有的股份越多,他的控制权就越强。这是每个商务人士都很清楚的常识。那么,管理层的股权应该把握到什么程度才能带来“安全感”呢?通常我们称持有67%以上股权为“绝对控制权”,因为这意味着管理层拥有三分之二的投票权。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见“三分之二”的投票权是一个非常有吸引力的比例,代表着管理层不可动摇的决策地位。

方法2表决权带来控制权

在法律层面,我们可以给出的建议是征集投票权。表决权征集的方式有多种,如表决权委托、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建立持股主体等。

通过建立持股实体间接加强管理层控制,是三种方式中最复杂但更稳定可靠的方式。常见的运作模式是:管理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作为目标公司的持股主体,同时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董事、唯一普通合伙人或执行合伙人,最终达到掌握目标公司表决权的效果。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控股实体是有限合伙,管理职位必须是普通合伙人而不是有限合伙人,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控制,有限合伙人不能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

方法设置限制性从句。

设置限制性条款不能“强化”管理层的控制权,但可以起到防御作用。

大多数限制性条款都体现在公司章程中。一方面,限制性条款可以赋予管理层“一票否决权”,比如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合并、分立、解散、公司融资、公司上市、公司年度预算结算、重要人员任免、董事会变更等。管理层,尤其是企业的创始人,可以不经过他的同意就要求投票。这样,即使管理层股权被严重稀释,也不会导致被“踢出去”。

另一方面,为了拿下董事会的“战略高地”,在公司章程中,董事会一定数量的董事(一般超过半数)可以由核心管理层直接任命。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对公司章程中法定和拟制事项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在设立限制性条款时需要避免违反法律制度框架。

4其他方法

原则上,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因此,股东会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罢免董事。但是,如上所述,对于有限公司的管理来说,还是有可能在战略上有所争取的。

另外,有限责任公司有职工代表董事的,职工代表董事不能由股东大会随意罢免。《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应包括公司员工代表。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罢免董事的决议与选举董事的决议相同时,才能形成有效的罢免董事的决议。《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公司可以采用直接投票或者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董事。如果董事是通过直接投票选举的,他们应该通过直接投票罢免。同样,累积投票制选出的董事也应通过累积投票制罢免。如果投票方式不匹配,不能随意驳回。当然,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外资企业不受此限制。

3马云的经历

说到管理层的控制,就不得不提明星企业“阿里巴巴”。作为阿里巴巴的创始人,马云即使持有的阿里巴巴股份比例不到10%,仍然对集团保持着坚定的控制权,可以说是低持股比例情况下保持控制权的管理层代表。那么他究竟是怎么做到的呢?

1董事会直接管理公司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在阿里内部,董事会权力极高,更换董事并不容易。

首先,阿里50%的董事由阿里合伙人提名,股东大会从提名的候选人中投票选举董事。

其次,马云、蔡崇信、软银和雅虎投票达成协议,让阿里合伙人提名的董事能够入选董事会。

最后,关于董事提名权及合伙人相关条款,如需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5%以上通过(阿里集团上市主体注册地为开曼,开曼公司法对公司特殊事项表决没有具体的持股比例限制,因此阿里股东可以约定更高的持股比例通过公司特殊事项)。根据阿里上市时的披露,马云和蔡崇信持有的阿里股份总数不低于10%。因此,未经马云、蔡崇信同意,不可能修改合伙人提名董事的权利。

2“合伙人”决定董事会。

如上所述,合伙人有提名董事的权利,合伙人提名的董事总能在董事会中占据一席。那么阿里是如何实现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可以入选董事会的呢?

首先,合伙人拥有提名董事会成员简单多数(超过50%)候选人的专属权利。一种类型的合作伙伴是永久合作伙伴。除非永久合伙人退休或离职、丧失行为能力,或以超过50%的票数被合伙人会议除名,否则他始终享有提名董事的权利。马云和蔡崇信是阿里的永久合伙人,可以说马云始终拥有提名董事的权利。

其次,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如果成为董事会成员,必须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经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马云、蔡崇信、软银和雅虎通过投票协议约定,软银(在持有阿里不少于15%股份的情况下)和雅虎将在股东大会上投票选举合伙人提名的董事。由于马云、蔡崇信、雅虎、软银持有阿里69.5%的股份,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董事已无悬念。

不仅如此,合伙制度在保障合伙人的控制权方面也是万无一失的,因为即使阿里合伙人提名的候选人没有被股东选为董事,或者在被选中后以任何理由离开董事会,那么阿里合伙人也有权任命一名临时过渡董事来填补空的空缺,直到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此外,在任何时候,出于任何原因,当董事会成员人数少于阿里合伙人提名的简单多数时,阿里合伙人有权指定不足的董事会成员,以确保董事会成员的简单多数由合伙人提名。

可以说,合伙人总是可以让自己的人行使董事的权利,而包括马云在内的合伙人通过这样的程序实际控制了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进而通过董事会实现对公司的管理。

3高准入门槛确保合作伙伴的一致性

一系列深思熟虑的制度设计无非是为了保证合伙人对阿里的控制,那么合伙人是否始终保持一致,其他合伙人提名董事时不会和马云有利益冲突吗?

阿里的合伙有严格的条件,不仅要持有公司股份,还要为公司发展做出积极贡献;高度认可公司的文化,愿意为公司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尽一切努力。程序上需要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员会提名,75%以上合伙人投票,逐层严格筛选。被这个门槛筛选出来的合伙人基本认同公司的经营发展。

虽然人的变量无法完全避免,但与股权优先、直接与资本挂钩的控制权决策标准相比,通过合伙人制度,在确定公司控制主体时考虑到了人的因素,严格的选人条件使得与马云共同领导公司发展的核心团队目标一致,公司控制主体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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