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文明确: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
2021-12-20 15:50:36

三部门发文明确: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R&D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我们将继续对国内R&D机构和国外R&D中心购买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购买国产设备实行增值税全额退税政策的国内R&D机构和外资R&D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在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企入企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批准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批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批准的国务院各部委从事科学研究的各类研究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批准的同级政府从事科学研究的各类研究所;

(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惠城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批准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批准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八)国家承认的实施专科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的名单为准);

(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要求的外资R&D中心;

(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二、国外R&D中心,根据其成立时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2009年9月30日或之前设立的外资R&D中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R&D费用标准:(1)外资R&D中心,作为独立法人,总投资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部设有部门或分支机构的非独立法人,其在R&D的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R&D资金年度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和实验开发人员不少于90人。

3.成立以来累计购进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2)2009年10月1日或之后设立的外资R&D中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R&D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总投资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内部设有部门或分支机构的非独立法人,R&D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和实验开发人员不少于150人。

3.成立以来累计购置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R&D中心必须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上述条件进行认证。具体审核认定方法见附件1。2018年12月31日(含)前首次取得退税资格或通过资格复审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

三.经批准的内资R&D机构、外资R&D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不可信行为的,不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R&D相关机构牵头核查部门应将新设立、变更、注销的内资R&D机构、外资R&D中心名单及时告知同级税务机关,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

四.本公告的相关定义。

(一)本公告所称投资总额,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中载明的金额。

(二)本公告所称“R&D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R&D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拟投入的资产和签订的购买合同(需提交购买资产清单和购买资产合同清单)。

(三)本公告所称“R&D基金年度支出”,是指R&D基金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平均年度支出;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R&D中心成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支出计算;现金和实物资产的投资不应低于60%。

(四)本公告所称专职研究与实验开发人员,是指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开发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与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为项目提供材料、文件、资料和设备的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必须与外资R&D中心或其外商投资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以提交申请前一天外资R&D中心的数量为准。

(五)本公告所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学技术发展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仪器。累计外购设备原值计算时,应将进口设备原值与外购国产设备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采购合同且当年内交付的设备(需提交采购合同清单及交付期限),上述外购国产设备应属于本公告《科技开发、科研、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2)。对国产设备范围有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商财政部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动词 (verb的缩写)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为境内R&D机构和外资R&D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继续执行R&D事业单位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1.外资R&D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

2.科技发展、科研和教学设备清单

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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